威海市公共文化服务公益创投经费及资金使用规范
一、经费拨付
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按照5:3:2比例分期拨付至社会组织对公账户,资金拨付均以开具的正规发票为依据。即项目协议签订后拨付5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30%,末期评估通过后拨付20%。
二、资金监管
项目执行单位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等。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规范使用,项目资金不用于固定资产购置,不得直接向受益对象发放现金。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执行机构和个人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实施服务项目,未按预期达成项目阶段性目标或总目标的,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不再对项目后续资金进行拨付,同时追缴已拨付但尚未使用的资金。
三、项目财务规范指导
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人员劳务费、服务及活动经费、日常管理费。
其中,人员劳务费指为了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需要聘请的全职工作人员费用、兼职工作人员费用和专家顾问费。全职工作人员费用,一般不超过100元/天。兼职工作人员费用,一般不超过50元/天。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10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服务及活动经费包括开展服务活动支出、拨付受益对象的款物等;项目执行单位应以开展服务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活动的种类为基础编列社会服务支出,并列明受益人数和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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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管理费方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管理费用设定标准如下:项目管理费提取不应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10%。
人员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薪酬、志愿者补助等费用) |
活动费用支出(直接用于服务对象的费用) |
项目支持支出(包括项目督导、能力建设等费用) |
单位管理费用(包括行政类支出、宣传、税费等) |